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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器材管理辦法
目的
為貫徹“預防為主、防消結合”消防工作方針,加強和規范消防器材管理,消滅火災隱患,制定本辦法。
引用文件
(一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
(二)《山西省消防管理條例》
(三)公安部2001第61號《機關、團體、企業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》
定義
消防器材:指所有消防部位配置的滅火推車、滅火器,包括火鉤、鐵锨、破拆斧、消防桶等消防工具及消火栓、水帶、水槍、自動噴淋、煙感報警器、消防應急燈等消防設施。
職責
武保處是消防器材的主管部門。負責監督各單位貫徹“誰主管、誰負責”的原則,落實消防器材管理責任制;負責對公司所有應配備的消防器材的質量、數量實施監督管理;負責對消防器材的使用、更換實施監督管理;負責消防器材的登記管理。
內容與要求
(一)各單位應依據“誰主管、誰負責”的原則,將本轄區內所配備的消防器材實行逐級管理、責任到人。負責消防器材的日常維護保
養和管理。對所有配備的消防器材由專人負責,做好記錄,登記造冊。
(二)對需改建、停用或增加配置的消防器材應報經武保處消防大隊審批。消防器材的維修、更換、增配須經消防大隊審驗后,到正規的廠家維修、更換。
(三)消防器材應有安全防護裝置,防止受潮、曝曬。應做到干燥通風,方便易取。
(四)對自動噴淋滅火系統、煙感報警系統、消火栓管道及水源等設施,應定期檢查,發現問題及時修復。
(五)滅火器放置的高度不得超過1.5米,最低不得低于0.2米,應定位擺放,不得挪動,保持整潔,完好備用。使用后或達到檢修期的滅火器應即時更換。
(六)室內外消火栓冬季應采取保暖措施,以防凍裂損壞,延誤滅火使用。
(七)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、拆除和停用消防設施。
(八)考核
⒈對違反消防器材管理,不按設計要求或防火措施需要配置消防器材;埋壓、圈占消火栓,占用防火間距、堵塞消防通道或損壞及擅自挪用、拆除、停用消防設施的,視情節輕重,依法給予限期改正、停業整頓、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等。
⒉因違反消防器材管理,損毀消防器材設施,延誤滅火時機,造成災情擴大,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應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;觸犯刑律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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